PFOS 类物质的国际管控行动

1 PFOS 类物质的国际管控行动

2000年,美国主要生产PFOS的厂家3M公司宣布停止生产和应用该类物质,引起了环境科学界、公众、世界各国以及国际组织对PFOS的关注。2001年PFOS已经被列入美国环保局(EPA)持久性污染物黑名单。
2002年,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编写了PFOS及其盐类的危害评估报告,报告指出PFOS在环境中存在且具有持久性,其生物富集性和毒性对环境和人体健康具有危害性。

2004年,英国环境署编写了PFOS的环境风险评估报告;同年,加拿大环境部和卫生部发布PFOS及其盐类和前体评估草案;2005年,欧盟健康与环境危险科学委员会(SCHER)进行的危害评估和审查,均再次证实了PFOS的环境风险和危害。加拿大发布了PFOS及其盐类以及某些其他化合物条例,规定除某些特定豁免外禁止PFOS的生产、使用、销售及进口。此外,在新化学物质通知条例(NSNR)中,加拿大还禁止任何相关前体作为新化学物质进行注册登记。2006年12月12日,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发布关于限制PFOS销售及使用的指令(2006/122/EC),通过对“限制指令”(76/769/EEC)的修订,该指令于2008年6月27日起转为欧盟各成员国的本国法规实施。

在技术性贸易壁垒层面上,丹麦在2001年出台了相关的PFOS检测监控条例,瑞典在2005年的51号通报(G/TBT/N/SWE/51)声明限定了PFOS和可降解为PFOS的物质不能投放瑞典市场或进行专业性使用,航空用液压油除外。

2009年,《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缔约方大会第四次会议,决定将PFOS及其盐类和PFOSF增列入公约附件B。同年,PFOS亦被增列入《远距离跨境空气污染物公约持久性有机污染物议定书》。

2010年8月24日,欧盟委员会颁布EC757/2010号法令,将PFOS纳入欧盟《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法规》(ECNo850/2004)的受控物质清单,禁止其生产、使用和进出口,但保留对其照相平板印刷工序的光阻或抗反射涂层、用于胶卷、相纸或印版的照相涂层、非装饰性硬六价铬镀层的抗雾剂、航空液压油等特殊用途的豁免。当物质或制剂中的PFOS含量≤10mg/kg时,半成品或物品、部件中PFOS浓度<0.1%(以重量计),纺织品或涂层材料中PFOS含量<1ug/m2时仍可继续生产、使用和进出口。日本根据《化学物质控制法》(CSCL)将PFOS及其盐类列入第一批特定化学物质进行管控,在《对外交换及对外贸易法》中对PFOS的出口进行了限制。自2009年起,日本针对PFOS开展了持续监测。

2011年4月29日,欧盟颁布指令EC COM(2011)876,提议将PFOS作为优先有毒物质列入欧盟水框架指令(2000/60/EC)和欧盟环境质量标准指令(2008/105EC),规定的环境标准如表1所示。

 

2014年11月,欧盟发布关于修订EC No 850/2004的EU No 1342/2014法规,将PFOS纳入了其POPs废物管理管理范畴,并设定了50mg/kg的PFOS废物鉴定标准。对含PFOS废物应予以环境无害化处置,不得予以回收、循环和再利用。
根据斯德哥尔摩公约网站显示,截至2017年7月10日,已登记PFOS特定豁免和可接受用途的缔约方情况汇总如表2和表3所示。

 

表2中,除中国和韩国外,其他缔约方的特定豁免登记均已到期并不再续展。根据公约第4条及遵循秘书处目前的做法,中国和韩国的特定豁免登记将分别于2019年3月25日和2017年8月5日届满。另根据2015年公约缔约方大会第七次会议SC-7/1号决议,不得就地毯、皮革和服装、纺织品和室内装饰、纸和包装、涂料和涂料添加剂、橡胶和塑料进行新的特定豁免登记。
表3中,欧盟于2017年6月9日,撤销了对航空液压油生产和使用的可接受用途登记。

2 我国对 PFOS类物质的管控情况

2009年,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发布的《石油和化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意见》提出了一项中国最初关于PFOS的产业结构调整政策。“限制新建1万t/a以下氢氟酸、电解法制全氟辛基磺酸盐(PFOS)和全氟辛酸铵(PFOA)、高纯级以外的六氟化硫等生产装置。淘汰5000t/a以下工艺技术落后、污染严重的氢氟酸、湿法氟化铝及敞开式结晶氟盐生产装置”;“加快开发高性能氟树脂、氟橡胶、环境友好型制冷剂和清洗剂、含氟膜材料、氟化石墨、氟化沥青、含氟电子化学品、不含PFOS/PFOA的氟碳表面活性剂和整理剂系列产品、含氟医农药、含氟液晶、含氟染料及其中间体等产业化关键技术”。

2011年,发展改革委发布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将“新建全氟辛基磺酰化合物(PFOS)生产装置”列入限制类,将“全氟辛基磺酰化合物(PFOS)及其盐类替代品和替代技术的开发和应用”列入鼓励类,并将“含全氟辛基磺酸(PFOS)的涂料”作为“落后产品”列入“淘汰类”。

工信部于2012年3月发布《工业清洁生产推行“十二五”规划》提出:电镀行业,重点推广使用不含全氟辛基磺酸盐(PFOS)的铬雾和酸雾抑制剂;半导体器件生产领域,研发光阻剂和防反射涂层等领域的PFOS替代品。涂料行业,推广水性涂料。此外,重点开发全氟辛基磺酸及其盐类替代品。

2012年,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环境保护部制定发布《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办法》(试行),适用于中国境内生产危险化学品和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以及进出口危险化学品的活动。2014年,环境保护部将8种PFOS类化学品列入《重点环境管理危险化学品目录》。

2013年,PFOS相关产品被作为“高污染、高环境风险”类产品,列入环境保护部编制的《环境保护综合名录》。该目录是环境保护部发向发展改革委、工信、财政、商务、银行、海关、税务、工商、质检、安监、银监、证监、保监等部门,作为上述部门制定和调整相关产业、税收、贸易、信贷等政策的环保依据。环境保护部建议国家有关部门采取差别化的经济政策和市场监管政策,遏制“双高”产品的生产、消费和出口,鼓励企业采用环境友好工艺,逐步降低重污染工艺的权重,并加大环境保护专用设备投资,达到以环境保护促进技术升级、优化经济结构的目的。

2014年3月26日,环境保护部等12部委发布联合公告,宣布包括PFOS及其盐类和PFOSF在内10种新增受控POPs的修正案自2014年3月26日对我国生效。自2014年3月26日起,禁止生产、流通、使用和进出口a-六氯环己烷、β-六氯环己烷、十氯酮、五氯苯、六溴联苯、四溴二苯醚和五溴二苯醚、六溴二苯醚和七溴二苯醚;禁止林丹、PFOS及其盐类和PFOSF除特定豁免和可接受用途外的生产、流通、使用和进出口;对于特定豁免用途的,应抓紧研发替代品,确保豁免到期前全部淘汰;对于可接受用途的,应加强管理及风险防范,并努力逐步淘汰其生产和使用。


2014年,PFOS被列入环境保护部与海关总署联合发布的《中国严格限制进出口的有毒化学品目录》(2014),根据凡进口或出口上述目录中有毒化学品的,应向环境保护部申请办理有毒化学品进口环境管理登记证和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放行通知单。
此外,还有多种关于PFOS类物质的检测标准、限值标准和产品标准等。《清洁生产标准 制革工业(羊革)》(HJ560-2010),要求制革行业中的染色、加脂和涂饰工艺不含全氟辛基磺酸盐。《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皮革和合成革》(HJ507一2009)中规定:“产品生产过程中不得使用全氟辛基磺酸(PFOS)”;《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文具》(HJ572-2010)中规定,“产品所用塑料材料中不得含有全氟辛基磺酸和其盐类以及全氟辛基磺酰氟等持久性有机污染物”。《食品包装材料中全氟辛烷磺酰基化合物(PFOS)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一串联质谱法》(GB/T23243-2009)、《氟化工产品和消费品中全氟辛烷磺酰基化合物(PFOS)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GB/T24169-2009)、《纺织染整助剂中有害物质的测定  第2部分:全氟辛烷磺酰基化合物(PFOS)和全氟辛酸(PFOA)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一质谱法》(GB/T24169-2009)和《纺织品  全氟辛烷磺酰基化合物和全氟羧酸的测定》(GB/T31126-2014)都是我国现有的针对PFOS类物质的检测分析标准。我国还有鞋类、皮革及其制品、纺织品、进出口化工产品、进出口洗涤用品和化妆品、进出口灭火剂、进出口杀虫剂、进出口轻工产品和出口食品中PFOS类物质的商检标准。

从目前我国针对PFOS类物质的调研情况来看,其使用领域主要有以下行业:①电镀行业中使用的两种含有PFOS的铬雾抑制剂;②消防领域中将PFOS用于泡沫灭火剂(AFFF)的添加剂;③卫生领域中使用氟虫胺的杀蟑饵剂等产品。

自二十一世纪初,在西方国家停止生产PFOS类物质后的这段时间里,我国是世界上唯一生产PFOSF(用于合成PFOS类物质的原料)的国家。由于涉及的生产和消费行业众多,履约任务艰巨而复杂,我国已开始着手推动逐步淘汰和消除PFOS及其盐类和PFOSF,正在制定相应的削减淘汰战略。跟踪公约和国际社会对替代品评估以及对PFOS及其盐类和PFOSF各种可接受用途和特定豁免继续使用必要性的评估,有助于结合国内相关工作成果,引导研发机构、生产厂商和产品使用者做好替代品的选择和推广工作,避免出现替代品二次淘汰的情况,同时也将有助于结合国内具体情况和公约评估进展,制定合适的削减淘汰时间和计划,更好地履行公约义务,并推动国内相关行业的适时转型升级和履约目标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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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时间:2022-01-04 14:19

铬雾抑制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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